1.学校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举报。
2.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,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1)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,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夸大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;
(2)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;
(3)接受党组织、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;
(4)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;
(5)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3.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
4.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:
(1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(2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(3)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